【概要描述】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更好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省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增加了“专项整治管理”模块,企业可使用身份锁登录查询本单位的“社保异常人员名单”,对所列内容进行核实整改,并通过平台上报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
二、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可书面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后上传至平台,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挂证”行为审核处理上报。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我厅将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平台内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上报我厅,我厅将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更好地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省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增加了“专项整治管理”模块,企业可使用身份锁登录查询本单位的“社保异常人员名单”,对所列内容进行核实整改,并通过平台上报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
二、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可书面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后上传至平台,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挂证”行为审核处理上报。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我厅将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平台内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上报我厅,我厅将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为充分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根据《补充通知》要求,我厅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将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31日。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我厅,于2019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我厅。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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